十二人制躲避球規則簡介

十二人制躲避球規則簡介

.前言
躲避球,是目前台灣國小最多球隊的球類運動之一,深受到國小學童們的喜愛,因為它符合、經濟性、普遍性、簡易性、趣味性。舊制和新式十二人制的分野在於精神不同玩法簡單。新制的規則中動作簡化、規則簡化、安全性高,是一項老少咸宜的全民運動項目,它不但具備球類運動競賽的一般特質,也具有休閒運動與娛樂的價值。
在十二人制國際躲避球規則中,有三點精神是其中的精要所在:
◎自主性:自己思考,積極行動。
◎自我責任制:自己的行為自己完成任務。
◎積極性:養成向上進取心,時時保持向前姿勢,不做消極性的躲避。

.規則簡介
  球場規格(如下圖):此為現行國中小通用之球場規格
  參加人數:出場十二人,替補三人,合計十五人。
  時間:每局比賽六分鐘,其間休息三分鐘,每局中各隊得有一次戰術暫停權利,時間為三十秒。
  勝負:比賽採三局決勝制,以先贏二局為獲勝,任何一局,將對隊之內場球員全部擊出局者,獲得該局勝利;和局時採延長賽,中圈跳球後,率先將對隊擊出局者為勝隊。每局比賽結束以雙方內場人數多寡為勝負依據。
  球員配置:每局開始時,外場球員人數,每隊至少一人以上,由各球隊依其戰術運用而自行決定。
  出局:1.身體及附著物被對方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。
2.
對方攻擊,守方二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者,以最先被擊中者出局。
3.
守方內場被觸擊,球反彈若為隊友越區接球(踩線或越出己方內場區),則被擊中之球員仍被判出局。
  違例:(攻擊無效,球歸對方內場發球),嚴重時得以口頭糾正警告(舉黃牌)、退場(舉紅牌)、取消資格等罰則。
1.越區(踩線):擲球或接球前後,身體之任一部份不得踩線。
2.同場傳球:禁止同隊內球員互相傳球;禁止同隊外球員互傳球。
3.五次傳球:同隊間之傳球限為四次(第五次即犯規)。
4.擊中頭部:攻方之攻擊有故意以頭部、臉部為目標者(惟守方若有適當躲避距離,因躲避而碰觸者不在此限)。
5.越區取球: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滾動之球,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。
6.持球五秒: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,必須將球擲出。惟若因重心不穩而跌倒時可視情況調整。
7.不得有足球之頭頂球、踢球或排球接發球動作。
8.侵人犯規:不得侵犯對隊球員身體(腳踢、推撞或毆打等動作)。
  跳球:1. 開始時由雙方隊長猜拳選場區,並由內場球員中各推一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。
2. 跳球後如果球被內場球員所獲,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,不得攻擊對方之跳球員。
3.跳球如被外場球員所獲,得球者攻擊隊方跳球員,不受本規則之限制。
  內外場區的進出:
1.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,應立即出去外場區,此時不得故意再觸球。
2.內、外場球員之進出,須由外圍管制區(死球區)通過,不得進入對隊之內外場區。
3.外場球員對方內場球員擊出局時,即取得生還權,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中繼續比賽,視同放棄生還權。

  發球權:
1.內場球員最後觸球後,球出界外,形成死球,應由對隊內場發球.
2.為鼓勵外場球員能盡力搶救己方內場之暴傳,或攻擊失敗之球,只要外場球員能碰到球,即給發球權。惟不得同場傳球,踩線及越區觸球。
3.內、外場球員發球時,必須站定後稍做停頓,經裁判示意後,舉球過頭,始得發球。
十一  裁判手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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